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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关于建立规章制度的规定
2016-10-09 15:05  

辽宁工业大学关于建立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建章立制工作,严格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使建章立制工作有章可循,维护学校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建立和完善适合我校校情的规章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校,提高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基本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制度是指章程、规定、条例、办法、细则、规则、规程等文本的简称。建立规章制度要以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为依据,注意与有关规章制度的衔接、协调、配套。

第三条  具有管理服务职能、面向全校师生员工的党政、教学、科研及直属教辅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章程、规定、条例、办法、细则,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制度。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修订要与学校改革与发展的进程相适应。随着改革的深化、形势的发展,适时修订原有规章制度,根据需要建立新的规章制度,更好的发挥规章制度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保障、推动和引导作用。

第五条  加强建章建制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反应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要求,切实保障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立规章制度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的规定各级管理机构的权利和责任,防止职能交叉和缺位,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  建立规章制度要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研、起草、论证、报批和颁布等。

第二章  常用制度文种、适用范围、审批权限

第八条  根据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确定章程、条例、规定、办法、细则、规程为我校常用的规章制度文种。

(一)章程

主要用于规定学校及校内某个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组成人员、组织结构和活动规则等。

(二)条例

条例是指规定某单位、部门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责任和权限时发布的行政规范行文书。主要用于规定学校长期实行的某一方面的工作准则。

(三)规定

规定是指学校对职责范围内的某项工作、事务或活动制定的带有约束性、规范性措施的文书。主要用于对专门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要求和规范。

(四)办法

办法是指在办理某一事项、开展某一活动、执行某一精神时所制定的具体要求的条文。主要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事务提出照章办理的具体要求。

(五)细则

细则是指对某项条例、政策、规定或其部门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的一种文书。主要用于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法令性条例、规定及本校的条例、规定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对某些原则性条文做出具体的说明和解释。

(六)规则、规程

主要用于对办理某项具体工作或专门事项而确定的规则、程序。

第九条  以学校名义颁布的规章制度一般应由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根据本校“条例”、“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可由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授权有关的委员会审议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凡涉及到学校全体教职工基本权益的规章制度,经党委或校长同意,报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会议讨论审查,并经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批准,颁布执行。

第三章  建立规章制度的程序

第十条  起草 根据规章制度的内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部门会同起草。

第十一条  初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将初稿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就规章制度的内容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就建立制度的必要性、法规及政策依据、与学校现行制度是否协调、文种使用是否恰当、规范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和修改一件反馈起草部门。

第十二条  会签  经初审同意建立的规章制度,凡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在报批之前要由有关处室负责人会签。

第十三条 审批  规章制度草案由党政办公室按照第二章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  颁布实施  经过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的制度,由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的制度,由主管校领导签发。学校规章制度均以党委或学校的名义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或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对违背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颁布施行的规章制度,党委和学校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规章制度的题注一般应当载明审批机关、通过日期。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具有解释权的部门。

第十九条  以学校正式文件印发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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