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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印信管理规定
2010-08-25 10:53  

辽宁工业大学印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印信管理,完善印章刻制、使用手续和信函使用程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信的含义:

(一)公务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含钢印)、学校领导用于公务的专用名章和签字章、党政办公室印章、各种公务专用印章等。

(二)公务信函,包括学校介绍信、证明信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三条  凡经学校批准新设或更名的单位(部门),可以申请刻制印章;凡印章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单位(部门),可以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第四条  学校和党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印章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办理刻制。其它机构公务印章由所属单位(部门)或业务归口部门负责刻制与启用。

第五条  学校和党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登记、发文启用新印章,同时收回原有印章。旧印章交档案馆统一保管,按规定封存。

第三章 印信的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学校公务印章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机构公务印章由各单位(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学校介绍信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印制、编号、发放和管理,严格使用手续。

第七条  学校公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

(一)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由校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二)非公文用印,用印者须在党政办公室主页下载并填写“用印申请表”,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部门)公章后方可用印。

(三)各类上报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由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用印上报。

(四)以学校名义印制的各类证书、证件、奖状等,须经承办单位造册、编号、负责人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可集中办理加盖学校印章或钢印。

(五)补办毕业证明书、学生证、工作证和退休证,须经出证部门审核签字,学校党政办公室复核后,方可用印。

(六)各类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鉴定证书、聘书等,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由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用印。

(七)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由科技处统一审核登记,

报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用印。

(八)银行汇兑单据、办理申请进口设备与物资等各种手续,经财务处或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九)各类常规性部门报表,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经学校党政办公室综合统计员复核后,方可用印。

(十)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翻译件,需加盖学校印章时,须持证书原件,经校档案馆核查签字,学校党政办公室复核后,方可用印。

(十一)教职工和学生出国、出境材料,因公出国(境),须持相关文件,由组织人事部或国际交流合作处按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学生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教职工经组织人事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查批准并签字后,方可用印。

(十二)出差介绍信,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学校党政办公室复核后,方可用印。

(十三)各类证明,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用印。

原则上学校不予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如确有需要,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不作它用,教职工由组织人事部出具证明并签字,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出具证明并签字,学校党政办公室复核后,方可用印。

(十四)其他特殊情况,须经有关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凡涉及到学校重大利益,对学校发展有影响的材料,须经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印。

(十五)使用校领导名章或签字章,经校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八条  学校公务信函使用的范围和程序

(一)单位(部门)介绍信须到党政办公室登记领取,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统一编号使用,用完后交回存根领取新介绍信。介绍信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管理,不得随处乱放和遗失。

(二)单位(部门)使用介绍信时必须按介绍信文本规定逐项填写被介绍人的姓名、人数、联系工作的具体内容、日期和有效期等。介绍信的内容要文词达意,字迹工整,一律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

(三)需要开具学校介绍信者,须持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填写完整的介绍信,在存根处加盖单位(部门)公章后方可办理。

(四)开具介绍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他人。开具后未使用的介绍信必须缴回本单位,不得自行留存或销毁。

(五)开具信函,必须符合学校的相关政策规定,否则不予办理。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印信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五)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第十条  印信管理人员要进行用印登记,详细记载用印情况;所有用印材料,均应保留领导签批的原稿或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办公室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带离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学校印章和钢印的使用范围,凡使用各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校印章。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印章和介绍信使用,须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各部门、各单位要委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专人保管和使用,如保管人外出,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管理,不得将印章、介绍交无关人员保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辽宁工业大学用印申请表

 

 

申请使用单位

 

 

 

 

申请用印事由

 

 

 

 

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公章

 

 

 

申请日期: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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