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法人证书、代码证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工业大学法人证书是学校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辽宁工业大学组织机构代码证是证明学校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分为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辽宁工业大学法人证书、代码证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提供使用和办理年检事宜。
第五条 辽宁工业大学法人证书主要用于: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牌照;
(二)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三)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四)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五)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六)申办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七)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八)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九)办理社会保险、人事业务;
(十) 申办海关有关事宜;
(十一)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凡申报科研项目、办理房产登记、产权证明、车辆年检、法人证书年检及公派、因私出国等,可使用学校代码证。
第七条 凡使用学校法人证书、代码证的单位,须在党政办公室主页下载并填写申请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由党政办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党政办负责对学校法人证书、代码证的使用申请表进行备案,并对复印件进行编号,保证其使用的严肃性与安全性。
第九条 辽宁工业大学法人证书、代码证,一般不出示原件。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原件者,须由学校校长审批。
第十条 辽宁工业大学法人证书、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严禁转借他人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